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各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5115号)(以上文件简称文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

(三)中直驻桂林单位或外省驻桂林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桂林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桂林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详见附件2),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自治区相应系列(行业)职称部署文中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列明必须具备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中一并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各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学时完成情况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对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ptce.gx12333.net/),减轻申报人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学历情况核验。学历情况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2.参加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5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以及近5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考量条件,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可以退回申报人要求其补充说明原因,补充后仍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4.加强学术成果审查核验。申报人应根据申报系统中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提示,对提交的学术成果自行进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为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职改〔20242号)和《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严明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市人社职改〔20241号)等规定处理。

(四)辅助材料要求。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报市职改办备案,同时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在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人数占评审总人数10%及以上的评委会,由各级职改部门予以通报,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先后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或上传各审议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级别、答辩意见等信息。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要求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

3.用人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或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考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应将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审核,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市外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应报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相应评委会评审。市相应系列职改办应在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前5个工作日将申报人评审材料报送市职改办审核,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报送材料的,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严格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1.按规定核准备案。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请各级评委会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要求,于2025731日前填写《桂林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详见附件1)报相应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其中中级评委会报市职改办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有关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2严格按照核准备案范围评审。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适用的人员范围接收申报材料,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范围进行评审,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中级评委会要贯彻落实《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中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职办〔201913号)等文件规定。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各中级评委会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报送《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详见附件3)、开评请示和评审工作方案,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报送评审情况记录表、评审结果记录单和通过名册。

(三)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各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等相关工作。各中级评委会调整专家库,应在8月底前登录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四)严把评审质量关。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要突出职称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评价功能,切实发挥好职称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的导向和激励功能。评审应当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合理确定通过标准。

(五)严守评审纪律。各级评委会在开评前应组织学习评审纪律文件。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对评委会评审工作的管理,严格落实评审封闭管理要求,引入纪检监督机制,安排纪检人员对评委会评审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六)探索实行交叉评审。各县(市、区)、部分系列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评审特点,探索中初级职称异地交叉评审。

(七)评审时间安排

1.申报准备阶段:20256月至7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报送审核阶段:20257月至8月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接收材料阶段:

中级:各系列接收、汇总、审核材料的时间由各系列自行确定,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高级:20257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高级工程师申报材料;8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中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卫生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具体时间安排以各系列部署文为准。

4.组织评审阶段:

1)高级职称评审。11月中旬之前完成工程、中小学教师、卫生、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2)中级职称评审。中级各系列评委会评审时间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应在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工作。

3)初级职称评审。各系列初级评委会应在8月至11月完成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各系列职改办要根据以上要求,对照《2025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详见附件4),确定本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710日前将评审部署文件报送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rsjzjk@guilin.gov.cn),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各高、中、初级评委会联系方式详见《桂林市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详见附件5、附件6)。未批准建立或未备案的高、中、初级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评审结果复核、公示。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所属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本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完成后,以及中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完成并报市职改办集中复核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市职改办确认。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受委托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

(二)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三)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系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按照人社厅发〔202260号文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评审专家应着重考量申报者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的社会贡献。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将于930日前截止接收申报材料。

2.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3.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1号)规定申报职称,帮扶时间2年及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服务时间。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或采用证明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四)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根据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可结合实际针对县以下基层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安排纳入今年职称部署文件,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抓好贯彻落实。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七)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做好职称政策指导服务工作。各级评委会要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做好职称评审申报服务,尤其要关注多次申报职称评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照自治区评审条件等相关职称政策做好解答。

八、评审收费标准

职称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初级150/人次、中级230/人次、副高级380/人次。

九、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各级职改部门要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报告市职改办确认,由市职改办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各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及时共享学术成果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职改办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市职改办会同有关系列(行业)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大对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要是大家在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加蒋老师的微信咨询:13768516425希望每一位申报人都能顺利通过职称评审,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更上一层楼!

附件:1.桂林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

2.中直驻桂林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3.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

42025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5.桂林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6.桂林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26

(此件公开发布)